借钱装修不还 引来追债官司

2021-10-07 0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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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女士以需要资金装修房屋为由向李女士借款4万元,用其一套房屋进行担保,并在《借款协议》上盖了广西某房地产销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产中介”)的章。因农女士未按期还款,李女士将她和某房产中介起诉到法院追债。然而,某房产中介称借款协议上的公章是有人偷盖的,该公司并不知情。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农女士偿还借款本息。被告某房产中介并非担保人,无需担责。

  ○○全媒体记者付华周

  《借款协议》上偷盖了房产中介公章?

  这起借贷发生在去年10月18日,李女士作为甲方,农女士同时作为乙方、丙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额为4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每月利息3000元。《借款协议》载明该协议一式四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另交一份给某房产中介作为担保。李女士、农女士在协议上签名并按了指印。此外,该协议上还盖了某房产中介的章。当日,李女士在扣除3000元利息后,通过银行转账3.7万元给农女士。

  到了约定还款期限,农女士没有按约还款。李女士多次催促,但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脱,未出面处理此事。为追讨借款,李女士将农女士、某房产中介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农女士归还其借款本金4万元,并以4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违约金,被告某房产中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今年6月、7月,城中区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某房产中介辩称,该公司并非上述借款的保证人,借款协议中没有明确约定。并且,农女士的儿子之前是该公司的员工,借款协议中所盖的公司公章是农女士儿子偷拿该公司的公章所盖,上面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该公司并不知情。

  法院认定房产中介并非担保人

  城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被告农女士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关于借款本金,原告主张为4万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案借款本金应为实际出借的3.7万元。农女士未按时归还借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本金3.7万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关于利息,依法应以3.7万元为基数,按照原告主张的年利率15.4%计算,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对于被告某房产中介的责任问题,法院认为,从《借款协议》上看,某房产中介并非该协议载明的甲、乙、丙中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其所盖公章位置也并非位于合同尾部的签章位置。协议中“另交一份给××公司作为担保,望三方共同遵守”的约定也未能体现该房产中介系作为担保人对该案所涉借款进行担保,更像是对原告与被告农女士之间借贷关系的见证。

  同时,某房产中介称公章系被告农女士的儿子偷盖,虽然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但从借款协议签订的过程、约定的内容、该公司与双方的关系等来看,法院认为该公司并非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协议上盖章。故原告要求某房产中介承担保证责任,不予支持。

  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农女士向原告偿还3.7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章来源:柳州晚报)

文章来源:柳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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