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为了帮丈夫还债,“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获刑入狱

2022-03-27 21:4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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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毕节,女子为了帮丈夫还债,“自愿”与男子发生性关系后,男子因强奸、非法拘禁罪,获刑四年六个月。

男子童某因故向42岁男子周某借款20万,双方约定一年内本息偿还。2009年12月5日,童某已逾期8个多月未能偿还。周某多次讨要未果后,使用暴力手段将童某挟持至其家中,并限制童某人身自由长达36小时,期间,童某多次欲找亲戚朋友借钱偿还未果。

童某妻子胡某带了两万元来到周某家中交给周某后,多次要求周某让其丈夫先行回家筹款还债,周某以没有保障为由拒绝,并提出如果胡某愿意与其发生性关系,拍下视频后,才可以让其离开,而且要等钱还清后,才会删除视频。

随后,胡某为了丈夫可以安全离开,“自愿”与周某发生了性关系,过程中,周某录下视频,意图证明胡某是“自愿”的。童某、胡某回到家中后报警。最后,警方、检方以涉嫌强奸、非法拘禁罪对周某追责。

以案说法:

或许很多人会与周某一样,认为胡某没有反抗、并有视频为证其是“自愿”的,所以并不构成强奸。

实则不然,法律对强奸罪的定义并非完全以女方有反抗而作为依据的。实际上,只要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都构成强奸。而违背妇女意志所使用的手段,刑法规定为,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

其他手段比较常见的是指妇女醉酒无意识不会反抗时,被强行发生性关系的情形,但其他手段并非仅限于此。比如说,嫌疑人入室抢劫后,被害妇女为了不被嫌疑人伤及性命,被迫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或者被害妇女由于担心自己的隐私被公开,而不得不与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都属于被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即构成强奸。

具体到本案,周某提出让胡某与其发生性关系才能放童某离开的要求后,胡某由于担心丈夫童某的人身安全受到更大的伤害,才不得不同意与周某发生性关系的。即胡某是受到精神胁迫后不敢反抗的情形,因此,周某的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要构成。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强奸罪的,处有期徒刑3-10年。也就是说,就周某强奸行为的刑罚将在有期徒刑3年以上。

或许很多人认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童某已经逾期8个月未还款,周某向童某讨债是“合情合理”的,并无不妥。

当合法权益受到他人侵犯后,依法合理维权,确实合情合理。但如果使用非法手段进行“维权”,就另当别论了!本案周某使用暴力手段,限制童某的人身自由长达36小时,已构成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是指以拘押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38条规定,【非法拘禁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具有殴打或其他侮辱等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综上所述,法院以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对周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最后,娟姐提醒大家,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当使用法律的手段进行维权,以免因维权而变成“侵权”!对此,大家有什么不同的看法么?欢迎评论!

我是@以身说法!从案例中看人生故事,学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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